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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劳动仲裁律师答辩状

作者:马鞍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03-23 点击:0

罗湖劳动仲裁律师答辩状

 

答辩人:何某,女,汉族,19813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路某花园某单元。

 

现就上诉人深圳天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程序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提交的所谓的《员工手册》并未送达给答辩人,也未履行公示程序或者将内容告知答辩人,故上诉人不能将该《员工手册》作为其辞退答辩人的合法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律师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根据该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律师事务所出台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除了要履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程序外,还应该将书面文本送达劳动者。但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员工手册》并未履行上述程序要求。

第一、该《员工手册》并未向答辩人公示或告知答辩人。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仅提交了零散的几页A4纸用文件夹夹在一起宣称是所谓的《员工手册》。但该手册并没有有答辩人的签字,且该手册是用几页零散的纸张夹在一起,具有很强的随意可编辑性,上诉人公司完全可以根据需要随意修改。

上诉人称其将该在《员工手册》公布于其公司网上,并于20151019日对网上内容进行过公证。对此答辩人回复,答辩人深圳律师从未见过该手册内容。上诉人的公证书也是在答辩人离职三个月后作出的,从该公证书中也无从得知《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

除此之外,上诉人未提交其他任何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将《员工手册》向答辩人公示或告知答辩人的手续。

第二、该《员工手册》上诉人一审当庭确认并未向答辩人送达过。

因此,由上可知,上诉人从未将《员工手册》向答辩人公示或告知答辩人,更未将书面文本送达给答辩人。故上诉人不能以该《员工手册》的内容为依据辞退答辩人,其辞退答辩人属于违法辞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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