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公司法>股权纠纷

如何判断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还有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吗?

作者:马鞍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22 点击:0

如何判断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还有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吗?下面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1.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未明确定义,但一般认为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已出资,但在出资后非法将与其所缴纳出资相应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抽回,从而达到不出资或少出资但保有股东身份目的的行为。根据该概念,构成抽逃出资须符合以下要件:抽逃出资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股东具有欺诈的故意;抽逃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后,且损害公司权益。根据原2011 年 2 月 16 日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 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①因此,司法实践认为“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属于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在本案中,公司增资时认缴股东同样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胡元中将出资款 4000 万元于 2004 年 10 月 18 日转入公司验资账户,而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转出,该 4000 万元仅是用于验资,并未用于公司经营,明显违反了出资义务,是一种变相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损害公司权益,应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2. 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 号)第十四条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胡元中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法院判决其履行对公司的增资义务,其实是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再次履行出资义务。这也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理。

3. 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 号)第十七条①还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有限资格说”。该学说认为,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的 登记即取得了股东资格,这种股东身份记载和/或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应予以肯定,因此未出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但是这种股东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其享有的权利要受到限制。从保护交易秩序、维护第三人信赖的角度考虑,股东未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中已有出资记载,其股东资格应予以肯定。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胡元中如不能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则其不享有对公司相应。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