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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工期顺延的主要事由

作者:马鞍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3-03-02 点击:0

司法实践中,即便存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天气恶劣、政府法律政策变化等因素,并不足以构成工期顺延的充分理由。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理由应进行具体分析。

(一)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属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责任的情况,但是还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首先,应看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多长时间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延迟支付工程款利息,未必停工或者顺延工期。尤其在双方有垫资约定情况下,迟延支付工程款并不必然会成为工期顺延的理由。其次,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所报工程量不属实等原因,则承包人不能因此顺延工期。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满足如下条件:(1) 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系发包人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2) 施工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构成工期顺延事由;(3) 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4) 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申请,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总之,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直接将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作为工期顺期天数。

(二)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变更,如果施工中设计发生变更,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超出原图纸施工范围,由此引起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承包人有权对增加的工作内容提出工期补偿。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在工程项目后期才能进行,承包人即便在施工过程中未提出索赔,仍然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价格进行变更或对取消的工作项目进行补偿的正当要求。有些工程增量并不会影响工期,对于大量工程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认可,则难以确定顺延天数。如果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可酌情考虑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在无具体工期签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因工程量变更实际增加天数时,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些案件通过已完工程量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的比值作为计算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工期计算工期顺延。按比例计算未必准确,还要结合增加工程的难易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三)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

承包人经常主张因发包人分包工程导致工程延误。存在分包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发包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交付符合施工要求的工作场地。分包时,应考虑承包人的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不能影响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予以合理安排和监督,尤其在承包人收取分包配合费情况下,更应该尽到总包职责。在因工程分包导致工期延误情况下,应区分原因。如果因发包人迟延分包,分包人迟延进场、施工迟延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如果系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未能合理安排配合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有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建设公司)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耀华房产公司(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并单独约定工程款计价规则且直接支付工程款,华厦建设公司(承包人)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耀华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迟延承担主要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①存在分包情况下,工程延期的原因更为复杂,承包人取得工期顺延签证和及时进行工期索赔更为困难,法院应加强对会议纪要、洽商记录、工作联系单、进度计划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材料的审查,确定是否因分包导致工期延期。

(四)其他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事由

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有权主张顺延工期。通常当事人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等;政府行为,如政府因重度雾霾天气发布停止施工命令、征用、征收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罢工、瘟疫等。在确定工期应否顺延时,应分析不可抗力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2. 不利地质条件

即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时(如土质较预见的更为坚硬),承包人可主张该情形不可预见,并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处理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必要时承包人可聘请地质专家对方案和措施进行论证;对于出现不可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承包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其可以主张对因此导致的工期迟延免责。

3. 法律政策变更

法律的变化也会导致工期顺延。例如,2001 年 12 月 31 日竣工的小浪底枢纽工程合约履行过程中,国务院于 1995 年 3 月 25 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周工作时间缩短了 1 天,减少了 8 小时,由原来的 6 天变为 5 天,并从 48 小时变成 40 小时。1994 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特别注明每月可以延长的工作时间以 36 小时为限。工作时间缩短给承包人带来极大工期迟延风险。此种情况,承包人可申请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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