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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案例

作者:马鞍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3 点击:0
  
【案情简介】 
黄某因经营矿山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杨某于2010年先后分三笔向黄某转款共计15万元,黄某向杨某出具了借条。2013年,杨某与黄某谈及还款事宜,双方协商将15万元转为矿山投资款,但未就具体如何投资达成一致。2014年,二人再次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应杨某要求,黄某出具40万元欠条一份。 
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黄某于2010年向杨某借款15万元,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杨某认为双方由借贷关系转化为委托理财关系。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杨某与黄某之间并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情形,虽然双方协商过将借款转为投资入股,但未就具体如何投资、利益分配等内容达成一致,双方协商的名为投资,实际系黄某向杨某许诺较高的收益回报,出具40万元欠条一份,为返还本金及固定收益,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仍为民间借贷关系,故认定黄某向杨某借款本金为15万元。 
关于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黄某出具的4万元欠条,应认定为双方协商偿还本金15万元并支付25万元利息,但该利息约定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对于利息标准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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