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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作者:明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11-24 点击:0

深圳建筑工程律师:监理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人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监理人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监理人应当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出借资质或转让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人的资质等级反映了该监理单位从事某项监理业务的资格和能力,监理人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是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前提。监理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出借资质或对监理业务进行转让,会对建设工程质量造成损害。

2. 监理人与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监理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由于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单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这里的隶属关系是指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行政上下级关系等。其他利害关系,是指监理人与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之间存在的可能直接影响监理人工作公正性的非常明显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

3 监理人依法定和约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 监理人选派监理工程师进场的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享有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权利,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经常不仅是参与建设的某一个主体的责任,而是牵涉多方主体的责任。因此,在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时,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或通过鉴定确定责任主体,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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