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一有时是在秘密的状态下,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准确地说,抽逃出资是一种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原本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为了回避投资风险,该股东又违法取回原来的出资,这样,一旦公司亏损,抽逃者可能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①也有观点认为,“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成立时业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繳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二者主要不同在于,前者强调股东在抽回出资后仍持有股份,后者主要从股东的行为角度进行界定,股东是否持有股份在所不问。
在大部分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中,抽逃出资后,股东仍持有股份,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也正是追究其出资责任的原因。但在股份不法回购情形下,若股东为了抽回出资,明知不符合法定公司回购的情形,仍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或者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后,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不做相应的减资或者处置股份的情形下,即使股东不再持有股份,也应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这是因为规制股东抽逃出资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于其不合法地转移公司财产,一旦行为成立即应予以归责,不论其是否仍保持持有股份的法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