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法律师: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履行债务过程中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且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则债权人应当向新股东还是老股东主张连带责任?
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新股东及老股东共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新、老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应当影响对外债权人的利益,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债务履行期限跨越新、老股东持股期间的,新、老股东皆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