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法律师: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与实际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公司法》第 10 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必须将其住所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公司可能迁移主要办事机构后却并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公司的懈怠或疏忽,亦可能是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无论其原因为何,皆导致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发生冲突。此时,便面临如何确定公司的住所地问题。对此,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地为准。首先,如前文所述,公司的住所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是公司决定登记管辖、税收管辖和司法管辖的依据;是公司营业所发生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是公司在诉讼中送达司法文书的场所。因此,公司的住所必须确定,这也正是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住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原因所在。其次,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解散公司诉讼中,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成员,但是股东并非任何时候皆了解公司的内部事务,特别是公司僵局的出现本身即说明原告股东已经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清算案件,公司债权人更是无法了解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究竟所在何地。最后,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为准符合法律的价值判断。公司变更住所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是却故意或过失未予申请,公司的此种过错的后果如果由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股东或债权人承担,有失公平;更何况如果以公司的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可能导致被告(或被申请人)挑选法院现象的产生,因为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主要办事机构。是故,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公司的登记住所与实际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由公司登记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