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事律师

毛洪涛:刑辩律师是怎样炼成的?

作者:南昌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0-14 点击:0
  
2019年8月20日,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做客今日头条财经频道《对话法律人》微访谈,分享职业经历与执业感悟。  
在访谈中,毛洪涛律师分享了职业成长经历、执业理念。在贵州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经历成为毛律师职业生涯的转折点,在冷静思考后,毛律师在2017年开始“两个转型”,所在部门“刑事辩护部”转型成为“刑事业务部”,不再局限于刑事辩护。作为“刑辩十人论坛”的联合发起人,毛律师访谈中也阐述了发起论坛的初衷,并分享了历届论坛的成果。此外,毛律师还分享了加强民营经济法律保障的建议,以及刑民交叉领域案件的处理经验。  
您能否自我介绍一下执业以来的成长历程?  
我是1997年踏入律师行业,当时怀着仗剑天涯的理想情怀,一心想做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人辩冤白谤、维护正义。从律师助理到执业律师,再到部门主任、合伙人,现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高级合伙人,一晃22年过去了,而我也从一名单纯的刑辩律师逐渐转变为综合的争议解决律师。2011年我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5年被评为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现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  
您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所秉持的执业理念是什么?有哪些印象比较深刻的案件?  
我将我的执业理念总结为“专业、敬业、有良知、不谄媚、不哗众取宠”五个方面。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专业是安身立命之根本;而敬业是指要发自内心地热爱律师职业,忠诚于委托人,穷尽法律边界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良知,是指律师要始终秉持一颗良善之心,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努力向全社会播洒法治的阳光;不谄媚,是指要坚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哗众取宠,是指律师不要“表演”,通过媒体发声时应出于公心,且对委托人有利,正确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绝不能进行恶意炒作,干扰司法公正。  

印象较为深刻的案件有这样三起:  
一起是2006年代理的韩国人李某涉嫌诈骗案。李某是一位韩国来华的投资商,因融资纠纷,先后被指控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因涉及境外因素,当时很多律师是不愿意代理此类案件的。家属在几近绝望的情况下找到了我们,我们经过充分研判发现本案实质上是属于融资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于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充分、清晰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该案历经一审有罪、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诉,再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在被羁押三年多后被释放。当时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领事亲自前往律所表示感谢,韩国电视台和《中国律师》杂志也都专门做过深入报道。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律师也要积极争作改革开放的助力者,依法维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第二件是2009年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我们接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徐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本着对被告人生命负责的态度,认认真真对全部案卷材料做了详细的证据分析,数次去现场勘查,多次会见徐某,多次与主审法官当面沟通意见,数易其稿形成近万字的辩护词,指出一审定罪证据存在的矛盾与疑点,并提出对辩护人有利的法律意见。最终,二审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徐某及家属无力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的情况下,改判死缓,刀下留人。徐某接到二审判决书时嚎啕大哭并下跪表示感谢。律师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更是法律援助的主体力量。办理这个法律援助案件,让我深感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三件是我近期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诈骗案。某地市级人大代表、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在被启动人大代表罢免程序后跨省刑事拘留,但我们律师介入后发现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所在企业是依法接受债务清偿,办案机关属于典型的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律师敢辩真辩,每一环节都竭尽一切可能发声,穷尽一切法律手段阐述委托人行为的无罪性。检察院先是采纳律师意见对李某某不批准逮捕,最终又做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更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您个人执业生涯的转折点是什么?它在哪些方面改变了您?  
我个人执业生涯的转折点,其实是从2010-2011年在贵州完成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开始,这一年的时间让我的脚步慢了下来,开始静下心思考一些事情:刑事辩护律师要向何处去?再结合后来办理徐翔系列案、e租宝案等,更让我深刻意识到只懂刑辩、单打独斗是不行的。经过对自己执业生涯及律师行业发展的冷静思考,我在2017年底最终决定要做到“两个转型”。第一个转型是业务转型,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转型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和刑民行交叉四位一体的大争议解决业务;第二个转型是团队转型,即从一个执业律师带着两三名助理办案的单打独斗形式,过渡到团队协同、一专多能、跨地域合作的团队作战。  

近期,第六届“刑辩十人”论坛举办,研讨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您作为论坛发起人之一,发起论坛的初衷是什么?  
“刑辩十人”论坛,是由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和我本人共十位京城刑辩律师共同发起的,旨在共同研讨刑事辩护的前沿和热点问题,推进刑事辩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倡导理性理智的刑辩文化,营造和谐共进的刑辩生态,为我国刑事辩护及刑事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至今,我们已经举办了六届论坛,在业内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分别是2018年3月26日在尚权所举办的“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的刑事辩护”,2018年5月26日在德恒所举办的“刑诉法修正草案研讨”,2018年9月1日在京都所举办的“捕诉合一对刑事辩护的影响”,2018年11月3日在东卫所举办的“新形势下会见难的司法现状与律师诉讼权益保障”,2019年4月20日在政法大学举办的“扫黑除恶四个意见的解读”,2019年8月9日在我们德和衡所举办的“涉刑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  
2010年,您参加了“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在您看来,基层的法律援助还存在哪些困难?这一年时间您有哪些沉淀和我们分享一下?  
2010年6月24日至2011年7月,我作为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志愿律师,在贵州省普定县完成了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基层法律援助面临很多特殊情况,比如基层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邻里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地特殊的风土民情等等,但给我最强烈冲击的还是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极大需求,基层法律专业服务力量的极度贫困与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极其不相称,比如整个普定县,在我去之前,连一个律师都没有。  
基于这种现状,我去了之后,针对性地作了三件事:一是倡议和组织服务于贵州省的7名志愿者律师组成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驻贵州省律师援助团;二是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咨询的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将法律知识送到门口、送到案头;三是降低法律援助受理标准,扩大受援人覆盖面。一年的时间我代理了几十起诉讼案件,覆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各类经济困难弱势群体。  
在普定完成了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让我对人生有了新的认识:那里的人们虽然生活还狠困难,但过得很快乐,这让我意识到人生不能太过于功利,不能一直保持快节奏,要适当地放慢脚步。同时懂得了知足和感恩,收获了很多名利所不能取代的东西,为后来迎接更富挑战性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什么您的团队称为争议解决业务团队而不称为刑辩业务团队?争议解决业务与刑辩业务有什么区别?  
我部门的名称,经历过几次变化,这也与我个人的业务转型密切相关。最开始叫“刑事辩护部”,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概有七八年的时间,我们已经做得很好了,成功办理了很多取得无罪及无罪效果的经典案例。但是我在办案过程中逐渐发现,仅有刑事辩护是远远不够的。涉嫌犯罪了需要辩护,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呢?对于企业客户而言,最害怕的就是刑事风险,刑事律师如何提前介入未雨绸缪?基于这些想法,我们拓展了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及风险防控业务,我们部门的名称也随之改为“刑事业务部”,我觉得这样更契合刑事业务的真正内涵。但随着团队越做越大,发现仅局限于刑事仍然不行,因为很多案件都是复杂的综合性法律事务,远非单纯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靠某一个业务门类的律师单打独斗根本解决不了,必须综合运用刑民行交叉手段、作为“一盘棋”统筹考虑,才能为客户真正彻底解决纠纷,这就是争议解决业务部的由来。  
简单来讲,刑事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传统业务;而刑事业务,则不仅包括传统的刑事辩护,还包括代理被害人的刑事控告,以及刑事合规及风险防控等刑事非诉业务。而争议解决业务,则不仅包含所有刑事业务,还包括通过诉讼、仲裁、调解、控告等一系列法律手段解决刑民行交叉疑难复杂纠纷的业务门类。  
近期,多个部门发文要求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您认为当前为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还应加强哪些方面的法律保障?  
一是应当尽快出台涉刑民事案件的实体判断和程序衔接的司法解释,对正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移送作刑事立案处理实行双重备案制度,一方面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时报送拟立案侦查机关的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强化对民转刑案件的立案监督。  
二是应当强化追究对滥用刑事侦查和职务犯罪调查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类似情形构成违纪和渎职犯罪的,严肃依法处理并追责。  
三是应当从程序上强化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和救济措施。严格规范对“违法所得”法定条件的把握,出台不同类型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的典型规范指引,严格禁止不符合违法所得认定标准财物的违法查扣冻;逐步建立查扣冻涉案财物的紧急处置措施和事前司法审查制度,将决定权和执行权一定程度上进行剥离。  
四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措施,不以所有制形式差异而对市场主体作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探索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标准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  
粗略统计,年内10余家上市公司的老板被抓,在您看来上市公司主要有哪些刑事风险?  
我们团队对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比较关注,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也办理了多起上市公司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往往比较重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民商事法律风险,而对于刑事法律风险则容易忽视。上市公司及高管主要可能涉及七大类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一类是企业融资类,比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第二类是证券交易类,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第三类是安全生产类,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第四类是知识产权类,比如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第五类是税务征缴类,比如逃税、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第六类是对外贸易类,主要是走私;第七类是职务腐败类,比如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  
当前刑民交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处理这方面案件时,您有什么经验分享?  
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它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更为疑难复杂,且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需要综合运用刑民交叉手段来妥善解决争议。要想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我觉得有以下四点应当注意:  
第一,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对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进行科学统筹,理性对待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同的价值取向及其内在统一性,避免案件方向偏离正确轨道以及应对措施相互冲突。  
第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科学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时处理问题,或者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进,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律师参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尤其要注意抓好不同办案机关的协调,科学把握不同案件对证据材料的采信标准,努力说服办案机关对委托人依法作出有利处理。  
第四,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在面临刑民行交叉法律风险时,要尽早委托有实力的综合性争议解决业务团队参与处理,时间越早一步,主动性就更强一步,也就能够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律师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