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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看守所律师会见(含罗湖南山福田宝安龙岗区及如何收费)

作者:南昌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01-13 点击:0

律师会见,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从刑事律师接手一个案件开始,第一要做的就是前往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了解案件过程,是否构成犯罪等。只有通过律师会见了解情况后,律师才能对下一步如何操作做出判断。因此,律师会见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务必认真对待。下面是深圳刑事律师网整理的深圳看守所律师会见的相关知识,简单介绍一下深圳律师会见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二、律师会见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均对律师会见有明文规定。 
 
三、律师会见需要哪些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介绍信;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亲属关系证明;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四、律师什么时间可以会见?  
律师会见的时间根据看守所上下班时间而定,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部分看守所也实行了周末会见。 
 
五、律师会见如何申请?
今年以来,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金融平台专项整顿、扫黑除恶专项整顿等工作的展开,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活跃度增加,而被羁押人员激增、看守所软硬件设施的更新与当前时势发展不匹配,加剧了律师“会见难”的矛盾。深圳市大部分看守所因监所硬件设施老旧、羁押人员多、会见室少、警力严重不足等情况,“会见难”矛盾尤为突出。
所以,现在深圳公安预审监管支队推出了律师看守所会见预约制度。律师可以提前预约三天的看守所会见。如想知道如何预约,请点击:深圳看守所预约会见指南。
结合深圳刑事律师网律师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深圳罗湖看守所、深圳盐田看守所这两个看守所律师会见相对宽松,无需预约,其他看守所均建议先行预约,以免耽误行程。
 
六、律师会见如何收费?  
一般来说,律师不会对会见单独进行收费。律师的代理费中就已经包括了律师会见的费用,因为律师会见只是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服务内容中的一块。但如果家属只是委托律师会见一次的,这就会单独收费。对于律师会见的收费,全国各地都不同,深圳刑事律师网主要针对深圳市场,深圳来说,如果委托律师单次会见,根据案件情况收费一般是3000元-10000元不等。
 
七、律师会见的场所?
一般来说,律师会见都是在看守所进行,但当事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除外。深圳区域来说,看守所总共有十一个,分别为深圳市第一看守所、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深圳市第三看守所、深圳市第四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九围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蛇口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草埔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黄阁坑看守所)、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深圳平湖铁路看守所。
 
八、律师会见时律师要做的工作内容?  
1、侦查期间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适用前述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在看守所内。会见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在被监视居住地进行。 
 
九、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5)严格保守秘密; 
(6)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十、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注意要点:   
(1)首先询问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因犯何罪被羁押等,并让其签署授权委托书;告知其如实回答,否则须承担法律后果。  
(2)为拉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距离,可询问嫌疑人在监所的一些生活情况,如:监仓仓号、管教姓名、日常饮食状况、与其他在押人员关系、有无物品扣押等情况,并转告犯罪嫌疑人亲属,可以让他们对嫌疑人的情况有所了解,解其牵挂之苦。  
(3)询问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定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认罪;如果认为自己无罪,陈述认为无罪的基本事实和理由,以及可调取的证人证言、物证等; 
(4)如果承认有罪,询问有无罪轻或减刑情节,如: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害人之前是否曾对你进行殴打、威胁或做出其他不法侵害?你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抢救?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等等。  
(5)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询问公安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询问时是否依法依规,比如有无刑讯逼供情况、所有笔录与其供述是否一致等,并告知刑事诉讼法所赋予其的权利,如有权要求回避、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有权要求自行书写材料、有权对和供述不一致且公安机关拒绝更正的笔录拒绝签字、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 
(6)绝对不能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串供,不能为当事人伪造和转移证据。律师不能直接或间接与犯罪嫌疑人同谋串供,为其通风报信,联系其他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士,更不能为其毁灭、伪造或者转移证据;不得与其亲属共谋串供或者伪造、毁灭证据,更不可将其因为辩护人特殊身份而依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证物等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以防止其帮助犯罪嫌疑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甚至报复证人。  
(7)进入看守所应关闭手机,更不可让犯罪嫌疑人利用律师手机与外界联系。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依法不受监听。但一般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会受到实时图像监控。辩护律师进入看守所之后应谨言慎行,一般应关闭手机,更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和外界联系,遂行其串供、伪证或者毁灭证据、报复证人的意图;万一律师实施此种行为而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帮凶,则律师将会轻则遭受纪律惩戒,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8)律师带非律师参加会见需要经过批准,绝不能带犯罪嫌疑人亲属参加会见。 根据相关规定,非律师(律师和实习律师之外的人)进入看守所, 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常有律师以律师助理的名义私自将犯罪嫌疑人亲属带入看守所参加会见,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本身也遭受了律协的查处,得不偿失。另外,当事人亲属带入看守所可能串供、伪造证据,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触犯刑责。  
(9)绝对不能为其传递任何物品。很多律师自以为自己传递的物品不是违禁品,和案件也没有关系,不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笔者反对这种想当然的认识。从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通过在一般物品中夹带、隐匿违禁品或串供消息,而律师并没有刑侦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很难发现的。况且,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必将受到律师协会的严肃处理,甚至刑法的严肃处罚。 
(10)律师不得对会见过程私自录音、录像。一般看守所都会规定,律师不得携带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带入看守所。律师私自录音录像严重违反看守所规定,更面临着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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