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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逮捕基本流程|深圳刑事律师

作者:南昌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2-01 点击:0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说,逮捕是由检察院来批准完成的。那么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基本流程是什么样的,下面深圳刑事律师网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案后移送侦监部门
3、检察院办案系统轮案确定承办人
4、承办人审阅案卷、复核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
5、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6、根据职权清单规定的权限由承办检察官、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7、制作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侦查机关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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