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判断:
(1) 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司的营业期间,包括公司准备营业、试营业和暂停营业期间;而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限于其任职期间,但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后从事的竞争营业是利用了公司的财产、信息或者机会的,也会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
(3) 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应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为准,不能将限制扩大到公司将来可能开展业务的地域。但是随着公司经营地域范围越来越大,竞业地域限制的必要生已经受到影响。
(4) 关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理解。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应当理解为为自己利益而经营或者为他人利益而经营。如董事不以自己的名义,也不充任他人的代理人,但是从事竞业行为的经济效果却可以归属于自己或者他人,则视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5) 关于与自己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理解。同类的业务,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或者行为,即竞业行为必须是通过该行为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业务,不仅包括持续的经营,也包括断断续续的经营或者一次性的交易,还包括担任有竞业关系企业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竞业关系的非企业法人的负责人、合伙人等。
同类,应以该种业务是否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为标准。如果具有,则属于同类,反之则不为同类。当然,在实际中,可以以公司的营业范围作为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适用范围的形式标准,如果营业范围相同的,则属于同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则该董事或高管即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