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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付款人在银行资金不足怎么办

作者:南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27 点击:0

因案外人白某公司欠付实际施工人张某工程款,张某又欠付力某公司款项。经多方协商,白某公司委托其控股股东即被告成某公司向原告力某公司付款。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支票,支票载明:出票日期:2020年9月29日,收款人:力某公司,票面金额:306万元,出票人:成某公司,付款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随后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但未能兑付,因被告在付款人处没有足够资金而不能兑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6万元支票款项,并支付以30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被告成某公司辩称,对本金金额无异议,对于是否要支付LPR利息,双方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被告没有开具空头支票,因疫情影响,被告涉诉多,公司账户被冻结,已无法支付票据金额,如还需承担利息及损失,更不利于票据金额的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原告力某公司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转账支票,被告成某公司亦认可票面金额,故被告成某公司应当偿付票面金额306万元。对于利息,原告主张按LPR计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规定。支票载明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故对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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