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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具体是指什么?

作者:南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13 点击: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具体是指什么?那么,这个忠实的义务具体是指什么?有哪些表现形式?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该说,这是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或信托义务的规定。其中,忠实义务强调公司高管的道德操守和忠贞不渝,而勤勉义务强调公司高管的专业水平、技能和敬业精神。

概括地讲,忠实义务是一种基于信任、信赖和依赖的义务,理论上的来源正是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准信托受托人关系。忠实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谋利的义务,指董事不能凭借其董事地位从任何机会当中谋取个人利润,即使他是善意地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在行使权力;二是避免冲突的义务,指董事不得将其自己置于这样的位置,即如果处于这样的位置,将造成董事自己的利益和义务相冲突,或者造成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对其他人的义务相冲突。避免冲突的义务又可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利用公司的财产、机会或信息;与公司的竞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1. 不得谋利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基于其身份而获取利益,即使此种获利是善意的,亦应承担返还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等就属于此类情形。该情形的典型特征是,公司高管人员只有基于其身份才能或才有可能为自己谋取利益。同时,即使在交易中并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亦是如此。臂如,董事在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中,促成了该笔交易,公司也因该交易而获利,但董事收取了他人支付的交易佣金,则该等佣金收入依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归公司所有。

`2. 避免冲突的义务

(1) 与公司交易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确立了公司高管“不得与公司交易”的义务。该项规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该讲,该规定借鉴了普通法确定的规则,当一个董事参与进与公司的一个交易,就会在其个人利益(来源于该交易的利益)和对公司的义务(确保公司在该交易中获取应得的最大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冲突。该规则是一个相当严格的规则,即使该利益冲突或义务冲突是纯粹假定的,该董事也应当返还从该交易中获得的所有个人利益。

事实上,在许多司法区域,允许公司的股东追认违反了该义务的交易,当然也接受公司章程排除该规则。譬如,我国公司法就施加了前提条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许可或者事后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追认的话,该交易并不导致董事等高管人员违反其义务。

 (2) 利用公司的财产、机会或信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确立了“利用公司的财产、机会或信息”规则。该项规定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事实上,公司高管的行为与公司事务联系密切,以至于他们的行为可以被适当地视为他们在管理过程中、利用他们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拥有或享有的财产、机会或信息以及特殊的知识所做出的使其个人获利的行为。相应地,他们被要求返还所获得的利益。当然,如果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形除外。

 (3) 与公司的竞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确立了公司高管“不得与公司竞争”的义务。该项规定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无疑,董事等高管人员不能直接地与公司竞争以使其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类似地,他们不得以其他竞争公司的董事等高管人员身份行事,因为他们对各个公司的义务将导致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当然,如果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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