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告知函
丁某女士
深圳某地产公司:
就白某向丁某转让房产事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白某委托后,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您两方再次发函如下。
2015年1月25日,通过经纪方深圳某地产公司(下称地产公司)的介绍,白某与丁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合同),约定向丁某转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某栋某号房产。
根据合同第8条之约定:“如卖方在签收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买方,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唯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据此,白某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001409)。
由于事前未经充分协商,白某出售该房屋招致家庭成员的强烈反对,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为保障家庭的安定团结,现白某决定不再向丁某转让上述房产,并授权本律师所向您两方郑重函告如下:
一、解除白某与您两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001409);
二、白某同意向丁某双倍返还定金计人民币28万元,限丁某在本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日之内(即2015年4月23日前)前来领取;
三、本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日之内(即2015年4月23日前)与白某协商处理合同解除后的其他后续事宜。
经本函告知后,若您两方拒不按照上述正当要求办理,本律师所将依白某授权,对您两方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将会不必要地耗费您两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并对您两方一贯良好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专此函告!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