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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赔偿金)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迁安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9-20 点击:0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的这类咨询,就是员工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的规定: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那么我们深圳区域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多少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呢?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深圳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709元,因此在深圳区域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35127元范围是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文章来源: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http://www.ld64.cn/ldzc/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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