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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谈刑事案件中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作者:清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6-11-02 点击:0

一、法定减轻、从轻情节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其他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酌定从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法定情节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具体案情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处罚:

1 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

2 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

3 能够积极退赃获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后因激愤将被害人打伤的)

5 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6、其他,包括以下: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8、前科。

 

三、不能予以从轻处罚情节

1、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不仅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如果行为人酒后驾驶,不仅在责任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可能因此从重处罚。但行文系病理性醉酒且自己不知情,因醉酒实施犯罪行为的,则因缺乏刑事责任能力,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法盲。俗话说不知者不怪罪,但并不适用于法律领域。在现代社会,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不知法不能减轻责任,“知法犯法”也不会“罪加一等”,否则人们就不会有学法的积极性,反而在触犯法律时可以以不知法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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