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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李某罗某系在2008年在龙岗中心城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农历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2009年农历6月24日生育一子罗小某,现随李某生活。2013年5月9日双方在曲龙岗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购买了长安粤B某汽车一辆及贷款购买了位于龙岗中心城某小区7号楼1单元1202房屋一套。现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2月份,李某回娘家居住,二人分居至今。李某于是委托律师起诉至龙岗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与罗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罗小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
三、双方某共同生活期间所购买的位于龙岗中心城某小区
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粤B某汽车归罗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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