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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

作者:清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3-20 点击:0
  
案情:因争吵不断,近日,王强(男,化名)第四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张萍(女,化名)离婚。前三次,张萍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姻不易,希望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遂前三次均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有了前三次的经验,当张萍第四次接到王强的离婚诉状及法院传票时,张萍更是很直接地对法院前往送达的工作人员说:材料你们放着吧,反正我是不会去法院的。我不去,怎么的你们法院还能给我判离了!  
案件庭审中,王强痛陈名存实亡的婚姻造成的痛苦与无奈,并陈述法院之前三次判决不予准许离婚是出于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一段冷静期与矛盾缓和期的考虑,而实际上,三次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双方关系不仅没有得到缓和,反而更加恶化。王强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居委会证明,证实其近几年来与张萍一直分居,与老母亲同住。  
在法院向王强、张萍已成年的女儿王小小调查了解情况时,王小小则表示:父母性格差异大,都是各执已见,双方关系确实很不好,其作为成年女儿对调和父母关系已经尽力,其对父母是否离婚不置可否,但是尊重父母选择与决定,尊重法院判决。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曾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萍离婚,在三次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双方仍未改善夫妻关系,现王强第四次起诉要求与张萍离婚,并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因感情不和事实上已分居达两年以上,经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即上述情形是法律例举推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被告不到庭,法院照样审理案件。被告是否到庭,跟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没有必然关系。虽然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审查会更加有难度和更加审慎,但是如果起诉方有证据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而对于拒不到庭应诉的被告而言,因为躲避离婚,他(她)错失的是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等一系列诉讼权利。请处在婚姻矛盾漩涡当中的当事人记住了:有法依法,有理说理,有情讲情,积极面对婚姻出现的问题,或许,你的婚姻可以挽留,又或许,你可以迎来全新的人生。

来源: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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