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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发布: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秦皇岛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2-27 点击:0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今天(12月27日),最高法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领域等情况作出说明,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提出,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表示,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此外,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副院长罗东川表示。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点击查看规定全文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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