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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 保底合同一般无效

作者:秦皇岛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3-20 点击:0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前,昨天上午一中院通报有关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法院对金融消费类纠纷中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几大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示消费者如何维权。通报显示,与传统消费领域相比,金融产品及服务专业性强,投资人由于相关知识匮乏,导致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 
 
举证困难 
金融产品术语晦涩难懂 
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金融消费类纠纷案件多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仅一中院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就达200余件。其中金融产品及服务专业术语晦涩难懂,产品结构复杂,交易模式技术性强,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举证难度大。 
法官表示,金融消费者多系普通民众,证据意识淡薄,因纠纷诉至法院,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一些金融机构有时会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减轻自己的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即便此后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但在格式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很难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法官提示保底条款一般认定无效 
法官告诉北京晨报记者,金融消费者在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时,为规避风险,多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认为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保底条款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当事人尤其是委托方缔约之实质目的所在,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三个条件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1998年10月,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2005年11月7日,该公司因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行为。 
记者了解到,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常就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争议。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在审理实践中,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首先,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第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第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但法官指出,如果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前已经卖出、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等不在此列。 
 
来源: 北京晨报,北京晨报记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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