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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还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吗?

作者:曲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5-10 点击:0

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还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吗?

目前在建设、建筑工程合同当中存在大量的未经验收却被发包人实际使用的工程问题,尤其体现在装修施工合同当中。在这类的纠纷中,在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往往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或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这个主张成立吗?下面由深圳建设、建筑工程纠纷律师为你解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规定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发包人及相关责任单位认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此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应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或者其愿意为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无权主张因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或要求减少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在此情形下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如对工程进行修复或承担工程修复费用等),并有初步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存在缺陷,此时发包人申请对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由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代表工程在保修期内不会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因此,对发包人该项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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