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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市县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含武汉荆州襄阳等城市)

作者:曲阜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8-29 点击:0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依次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元、16元、14.5元、13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9月21日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小时 
适用范围: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档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小时 
适用范围: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V亭区、夷陵区。 
 
第三档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5元/小时 
适用范围: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第四档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小时 
适用范围:阳新县;十堰市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宜都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随县,广水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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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7〕19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7〕75号 
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z2017{46号) 
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8〕6号)  
6、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z2018{19号
7、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35号
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80号 
9、辽宁省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7〕235号 
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2017〕97号
1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20号 
1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9号)
1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7〕29号 
1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7〕125号 
1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7〕44号
17、关于湖南省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7〕42号
18、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5号
2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229号 
2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9〕8号
22、关于调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9〕71号 
2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18〕45号) 
2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5、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73号
 26、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6]108号 
27、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8、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2018〕19号
29、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7〕41号 
3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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