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立了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所谓勤勉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精进、深思熟虑,尽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情形下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勤勉义务通常又被称为“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勤勉、注意和技能义务”或者“注意和技能义务”。因此,勤勉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善意的注意义务;二是技能义务。应该讲,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公司高管是否履行了勤勉义务需要依赖于法院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形来综合判断。下面我们从普通法角度来对此进行一些介绍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