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应当遵循哪些程序?深圳市公司法律师为你一一解答:
如果异议股东是基于公司不分配红利提起回购请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股东实体上具备股东资格;
(2)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却一直未分配红利。
如果异议股东是因反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延长经营期限等原因提起回购请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股东实体上具备股东资格且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 该股东符合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件,如公司就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延长经营期限等事宜进行决议;
(3) 程序上投反对票的股东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与公司协商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提供“合理”价格的确定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基于公司不分配红利的原因,异议股东可随时提出回购请求;因反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延长经营期限等原因,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60 日内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
(2) 双方达成回购协议,包括回购时间、价款等。
(3) 公司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