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理财款项未履行投资理财义务的 应当退还投资人款项
作者:瑞金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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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告转账131400元,2015年5月25日转账50000元,2015年6月3日转账100000元,2015年6月8日转账100000元,2015年7月30日转账90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至7月30日期间,原告通过账号向被告账号,分五次转账,共计将471400元的款项转入了被告的银行账户用于投资理财。被告于2015年12月26日在深圳市某派出所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称:“我把尹某给我的47万多加上我自己的一点钱,一共50万元,一起投资了股票,但是投资炒股票的详细凭据我暂时提供不了。”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承诺称:“半年内赚回来还你。若赚不回来被告会补上返还原告。”但之后却对原告联系方式进行拉黑处理,被告以自己实际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返还投资款项的义务。原告尹某以被告张某未返还投资本金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本金471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4714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原告转账471400元给被告投资理财,被告收到投资本金。被告虽在2015年12月26日某派出所所做的《讯问笔录》中称投资了股票,但也在笔录中称投资股票的详细凭据无法提供,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按约履行委托投资理财义务。另外,被告还向原告承诺:“半年内赚回来还你。若赚不回来被告会补上返还原告。”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4714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涉案款项47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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