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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作者:三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4-08 点击:0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生活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近年来,劳动者按照规定的考勤时间准时下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为此,海淀法院以三个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时的举证责任和时效问题。

案例二: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董卿(化名)主张自己于2014年4月14日加入天蓝公司(化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何从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加班。为此,他提交了考勤和打卡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天蓝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天蓝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加班实行审批制,考勤不等同于加班。董卿未提交加班审批记录,故不同意支付董卿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定,董卿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仅凭打卡不能证明其提供加班的事实。董卿未能证明其早打卡、晚打卡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安排,导致其加班,应承担未能做到的法律后果。故不支持董卿要求天蓝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法官释法:

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加班需要经过批准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存在,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就已经批准的加班和加班内容提供证据。只提供打卡记录证明加班的劳动者,一般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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