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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作者:三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5-12-30 点击:0

  【案例介绍】:

邓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111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谢某名下两套房屋归邓某所有,子女归邓某抚养。离婚后谢某迟迟不给邓某办理过户手续,邓某百般无奈之下,便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律分析】:

  邓某与谢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且已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其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拿着离婚协议,直接去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有一个很典型的事情,经常会有当事人问:我这离婚协议执行庭不管我该怎么办?

  其实是当事人混淆了其中的关系,离婚协议生效并不等于法律赋予了可强制执行性,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应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法院的判决下来后,才可申请执行庭强制执行。本律师根据以上分析代理邓某起诉要求谢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庭审过程中谢某认为其与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只取得两套房屋,离婚协议时都给了邓某违反了公平原则,离婚协议应当撤销,不予继续履行。

 

  【律师认为】:

  1、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邓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其要求变更或撤销于法无据。同时谢某提出变更撤销离婚协议时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限,《婚姻法解释二》中的1年应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邓某与谢某的离婚协议并不存在不公平现象,邓某虽然分的两套房屋,但子女贵邓某抚养,所以2套房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邓某的照顾和补偿。

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谢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配合邓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邓某已经办理完毕相关的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现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逐渐增多,不排除有些当事人本身离婚的时候就是冲动的,没有考虑清楚,但是生效的离婚协议是很难撤销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对双方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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