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应当提交哪些基本申请材料?证明哪些基本事实?下面由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下列五个方面的材料:
(1)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 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 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4)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具体如下:
①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的证据:被申请人认可的合同,或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据以及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提出异议,该债权必须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
②证明申请人享有股东资格的证据:公司章程、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和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可以作为证明取得股东资格的依据。一般来说,审查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应当按照以下三项原则对待:
第一,申请人提供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股东之间继承、转让、赠与股份的协议,如无相反证据,则可以证明其股东身份;
第二,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书的或证明其实际出资或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材料予以佐证,如果不能提供的,则应当通知其进行确认,确认其股东身份后,可另行提出强制清算公司的申请;
第三,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5) 被申请人拖延清算及违法清算的证据。
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此时被申请人仍然是公司,但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