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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年休假规定天数(多少天)

作者:上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8-11 点击:0

深圳年休假有多少天?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经常有网友向本网咨询类似问题,下面深圳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深圳的年休假政策执行的是国家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九条载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二、年休假有多少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  
(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未休年工资如何付?  
1、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2、如果员工没有休年假,那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年休假如何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和工资报酬应如何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相关法规: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3、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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