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高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上海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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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岳志勇)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周某退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周某夫妇系湖南省祁东县人,在祁东县经营“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多年。2015年5月,二人以1160万元的价格,从肖某处购得一宗土地。为支付该宗土地款和保证“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自2014年起,二人向亲友及熟人大量借款,除与个别亲友未约定利息外,与其他债权人都约定了月息1%至5%不等。因所购土地的用地手续一直办不下来,二人仍需继续借款,以偿还前期借款利息。
除采用之前借款方式外,二人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外公开宣传,承诺高于银行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亲友推荐或在得知消息后,多位债权人主动借款给二人,二人均予以接受,并支付月息1%-3%不等。至案发,二人共借款3000余万元,其中非法吸收周某、何某、刘某等18人存款共计454万元。
案发后,二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陈某、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最大限度地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其危害性,正确引导群众理智理财投资,自觉抵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要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使不法分子从思想上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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