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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 该哪里管辖

作者:十堰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1-03 点击:0
  
近日,某人民法院移送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告以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为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管辖异议申请成立,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审理。  
刘某与欧某均系华容县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2016年,刘某因病住院,出院后搬入湘潭女儿家中,接受照护,欧某于2017年7月起搬至长沙市雨花区,与其儿子共同生活居住。  
2019年5月6日,刘某诉至华容县法院,要求与欧某离婚,华容县法院依法立案,向欧某送达应诉文书后,欧某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了长沙市雨花区所居住社区出具的居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证实自己自2017年7月至今,一直居住在该社区。华容县法院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裁定欧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将该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般情形下,遇到纠纷可以至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起诉。但也要注意,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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