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深圳公司法律师为你解答
《公司法》并未对“滥用”本身进行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极为谨慎,因此何为滥用应在个案中进行分析。其表现形式一般有如下三种:
(1) 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公司的财产(人格)混同;
(2) 恶意转移公司资产;
(3) 恶意注销公司或拒不履行清算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时,不会刻意强调滥用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因为主观恶意的概念和标准相对较为模糊,刻意强调主观恶意只会增加债权人不必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只要公司债权人能够使法官对公司是否存在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况存在合理怀疑即可。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一般连带责任,非补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