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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关于票据时效的具体法条规定

作者:双鸭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10-29 点击:0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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