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有效吗?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较为常见的现象就是双方约定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条款、协议有效吗?如一方当事人不服,还能申请就工程款进行鉴定吗?下面有深圳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律师为你解答:
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的行为符合该约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价款鉴定的。
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如 28 天)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无须另行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在碰到上述问题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