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有谁承担?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转包,对工程因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是第一责任人,转承包人对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提起工程质量诉讼的,可以将总承包人、转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