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条件不具备,承包人推迟开工,而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及时对开工通知或者其他文件进行修正,就会对实际开工日期产生争议。深圳建设建筑工程律师为你介绍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原因及对认定开工日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施工合同有约定情况下,发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时限和条件完成土地征用、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房屋拆迁、保证施工用水、用电、道路通畅、地面平整(三通一平)等工作。由于发包人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以及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均可导致承包人无法进场施工。此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为开工日期。例如,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因温泉顺凯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村民就线路通道的永久性占地补偿费用不能协商一致,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后开工条件才成就,应以开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实际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
承包人未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未能充分勘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等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均可能导致无法开工。若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开工,应由承包人对相应后果负责,也就是开工时间仍然以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时间为准。
(三)外部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周边群众的阻挠等
如果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后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综上,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发包人原因或者外部原因,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则开工日期仍然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原因较为复杂,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责任,或者存在外部原因,应查明承包人推迟开工的主要原因与工程无法开工之间的关系,酌情认定开工日期顺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