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官司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作者:四会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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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尹某通过前男友介绍与被告邓某认识,2017年11月,原告委托被告理财,双方达成口头理财协议约定:原告将50万元交由被告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私募基金),投资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2%。2017年11月6日,原告通过本人名下账户向被告转账汇款50万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委托被告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其支付理财利息,分别为2018年2月28日支付18740元、6月11日支付15125元和12月14日支付28274元。
原告主张在一年的理财期限到期后,由于被告未及时赎回,该笔资金自动续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理财到期后,被告将资金赎回,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及产生的理财利息19726元转给案外人张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返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可以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被告在将理财本金赎回后,未向原告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向案外人张某支付款项的合理是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本金50万元及按约定标准支付理财期间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未及时向原告返还款项,致使被告在资金占用期间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原告现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应以理财本金50万元为基数,对原告主张的复利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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