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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病假多少天,病假工资标准如何计算,劳动法病假规定

作者:四平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10-12 点击:0
 
员工在工作期间如果患病无法提供劳动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享有一定的医疗期的,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员工因要治疗疾病无法提供劳动时,公司要不要支付其工资呢?下面和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员工患病有多久的医疗期呢?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由该规定可知,员工患病后医疗期的长期是根据其工具来定的,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患病医疗期内有无工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如何发放?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由该规定可知,在深圳区域,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同时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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