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深圳建筑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并无疑问。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勘察人、设计人也属于广义上的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广义上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实践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
关于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是否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而且他们的劳动也都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未明确将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排除在外。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理应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和监理人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理由有如下两点:
1. 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条规定,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非建设工程合同,监理人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自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勘察人、设计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象。(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工人,勘察、设计人显然不属于弱势群体,勘察、设计是知识密集型产业,且费用相对于工程款而言较少,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不会拖欠 (2) 勘察人、设计人依据勘察设计合同应当取得的报酬,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主要体现为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并非物化到建设工程之中。他们应得的报酬债权不能通过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方式优先受偿。(3) 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中的前期性工作,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时间远远早于建设工程竣工日期。按应支付价款的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一些大型工程在竣工之日,勘察人、设计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经超过。因此,勘察人和设计人也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 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