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理解本条应特别注意两个问题:
1.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失必须是因借用资质的原因所造成,即损失的产生必须与借用资质存在因果关系。对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包括工程质量在内的损失是因挂靠人借用资质所造成,而非其他原因所致。其中对于工程质量举证难度较小,应有明确依据。《建筑法》已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连带赔偿责任范围而言,只有工程质量损失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对于其他损失则没有明确的依据。故对于其他损失,发包人如果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该损失是因借用资质而产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发包人的主张不成立。虽然挂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并已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不能无故扩大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只需要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挂靠人借用资质的事实即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如果挂靠人否认损失的产生与借用资质有关,则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挂靠人证明损失是由其他原因产生,而非借用资质。
2. 在挂靠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适用本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即发包人应对损失大小、对方过错、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作为确定损失大小的依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失与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也就是说,发包人有权主张赔偿损失,但发包人对损失的产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该过错既包括对合同无效产生过错,也包括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