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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如何确定追索对象?

作者:松滋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2-25 点击:0

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如何确定追索对象?这是很多持票人向本网咨询的问题。下面广东票据追索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很多持票人在面对票据被拒付时,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应对?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如何确定追索对象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由该规定可知,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第1、2款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由该规定可知,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并非补充责任。持票人可以在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或数个或全部进行追索。
因此,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可以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自由选择确定追索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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