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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作者:宿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0-12-08 点击:0
  
父母离异无疑是对子女稳定生活与健康成长环境的破坏。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应考虑如何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子女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最终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一)子女最大利益界定难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个人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子女自身情况以及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对比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也难以进行量化对照,加上抚养条件优劣的个人化感受、子女的个性化需求也有差异,因此很难直接判断优劣。特别是当父母双方的精神抚养条件和物质抚养条件存在互补或者对等时,则更难直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精神抚养条件只能主观性判断,对法官的社会调查水平、社会经验丰富程度、分析判断能力等提出很高要求。尤其是需要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子女未来最大利益作出理性裁酌,可谓责任重大、难度颇高。  

(二)子女意见审查认定难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听取子女意见的年龄应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听取子女意见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院确定直接抚养人,但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给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基于此,子女可能不敢或者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由此导致子女意见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尤其《民法典》对子女意见从“考虑”调整为“尊重”的前提下,当子女意见与其他抚养条件发生冲突时,在实践如何妥当处理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  
(三)抚养费数额确定难  
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父母的负担能力一般体现为固定收入,通常做法是将社保缴费的基数作为固定收入的主要参考依据。然而,随着收入构成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收益、投资收益等非固定收入都可能成为主要收入,且存在隐性收入统计困难的问题,导致较难核查和认定收入的高低。  
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求也无统一标准,不同的家庭条件、成长经历、培养方式等都将影响子女的实际需求。同时,子女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也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院需要综合多重因素进行考量。通常而言,子女抚养费由直接抚养人代管,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时还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

来源: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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