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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纠纷律师:仅凭对账单能否起诉

作者:苏州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09 点击:0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供应方有的证据只有对账单,那么单凭对账单能否起诉?能否胜诉打赢官司呢?一起来看看以下案例: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间,其多次向被告供应针织胚布。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截至2015年10月27日尚欠原告货款为2172375.5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72375.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由被告龙某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一份作为证据,以证明其尚欠原告相应货款的事实。 
法院意见: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50955.52元。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72375.58元,系行使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龙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某公司货款2172375.5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深圳法律顾问网认为:对账单系双方根据之前送货数量、金额等买卖细节进行的对账确认,可以直接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交易情况及送货情况,在原告提交对账单的情况下,被告如不能提供对账单非真实意思或其已经支付对账单上金额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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