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如何计算工程款?在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导致工程量变更的情况下,工程款如何计算,下面由北京市两高(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筑建设工程律师我为你解答
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还会因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而变更。2017 年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 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 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 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偏差。(1)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该规范第 9.4.2 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2) 工程量清单缺项。根据该规范第 9.5 条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该规范第 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该规范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3) 工程量偏差。根据该规范第 9.6 条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如果工程量出现该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