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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调整因素之一市场价格波动

作者:台山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9-22 点击:0

深圳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律师为你解答工程价款调整因素之市场价格波动:

当事人依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国家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材料、设备、人工等价格进行调整,将导致工程价款的变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一 2013) 第 3.4.2 条规定,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 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2017 年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2)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一 2013) 第 3.4.3 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 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 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 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根据该规范第 9.7 条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按照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 10%,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在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中的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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