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认定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影响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了不能清偿的风险,该减资行为无效,应恢复到减资之前的状态。在减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损害结果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减资无效后,公司的民事、行政责任有哪些?减资无效后,公司的民事责任包括如下三项:
(1) 公司应当要求接受出资款的股东返还投资款
(2) 如果公司已经变更股东名册的,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至减资前的状态:
(3) 如果公司已经对减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应当将工商登记恢复至减资前的状态。
公司减资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