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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主管违反竞业限制被判赔偿公司50万元

作者:洮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19-07-19 点击:0
 
中国法院网讯(游进国艾家静)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依法判决,员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2013年6月,刘某入职一家研发、加工及销售矿物蜡制品的公司,担任研发中心主任一职。在《劳动合同》之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刘某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书面许可,不得为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行为之外使用这些秘密。协议还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有甲方职务以外的其他兼职行为,包括不得自己投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乙方在职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此后刘某便一直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身为研发中心主任,他掌握着公司所有技术、工艺、配方和部分客户的名称。直到2016年7月份,由其私下经营的“黑作坊”被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刘某长期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行径才得以曝光。 
在当时的查封现场笔录中载明,现场情况为当事人(刘某)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上述场所从事蜡制品加工制造的经营活动,严重危害周边居民人体健康,且用电严重超过额定负荷,安全隐患严重。 
“我是在2013年年底开始在上述场所从事蜡制品生产的,客户有三家,业务都是我私下接的,已经销售了1.45吨。”据刘某陈述,三家客户均是其工作单位的客户,“一部分业务被我抢来了,如果需求量少会全部交给我,如果需求量大我来不及供应,还是会交给公司。”刘某在调查笔录中称。 
2016年8月,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50万元及经济损失50万元,合计100万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其客户公司提供的声明,称“2016年,刘某通过多次电话联系,后来到我公司,介绍他们的产品,一是其产品和原告公司的相关产品内在组份一样,二是价格很优惠,我司基于成本上的考虑,在小批量试用确认性能后,陆续采购了几批。”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调查时被告本人的陈述,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为客观、合理。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50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了被告在职期间违反保守原告商业秘密要求而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被告虽辩称该约定标准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系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设,被告作为违约方其在原告处的收入高低并非是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法院结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的职责、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不再予以调整,被告应按此金额支付原告,最终判决如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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