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27在线法律援助网站,这里为您提供关于法律的各种相关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经济债务>建设工程

当事人如何申请建设工程相关鉴定?

作者:洮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2-05-01 点击:0

当事人如何申请建设工程相关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大量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审判人员一般不具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方面的知识,难以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常常借助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对专门性、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经常左右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因此,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而言,打官司就是“打司法鉴定”。由此可见,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鉴定的启动主要包括以下问题:鉴定的启动方式,主要涉及发起鉴定的主体;申请鉴定的期限;鉴定的范围;不准许鉴定的情形;二审鉴定程序的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根据该条规定,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鉴定为主、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为补充。

由当事人申请作为鉴定的启动方式,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 负申请鉴定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项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申请鉴定。例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应当对工程价款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导致工程款数额不明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又如,发包人称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对主张的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工程质量鉴定的申请义务人就是发包人。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在人民法院释明后仍拒绝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但也存在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如承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也希望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这时,发包人虽无鉴定申请的义务,也可能提出工程价款鉴定的申请。

2.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应当有关联性。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关联,且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存在实质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鉴定并非都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只有在申请鉴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且待证事实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在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时,应当同时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鉴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如何确定等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申请。如此,可防止一些当事人滥用鉴定申请权,也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 鉴定的启动应当遵循必要性、关联性、可行性原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 年)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双方争议事项,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合理确定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确定鉴定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必要性原则。因争议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对争议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争议事实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通过当事人的举证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的,不予鉴定。(2) 关联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待证事实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充分关联性,能够为查明待证事实提供依据。(3) 可行性原则。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事项。(4) 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通过其他手段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对于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应先根据诉辩意见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确定争议项,再对争议项进行鉴定。”

5. 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释明。当案件的待证事实确需通过鉴定查明,而当事人又未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鉴定的必要性,并说明不申请鉴定的不利后果。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人民法院释明的对象应当是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认为其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或该待证事实可不通过鉴定就可查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表异议。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时,应当一并指定申请鉴定的时间。如一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案件可能被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发回重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