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
作者:洮南市法律服务网
日期: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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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公法[2016]1660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总量持续高位运行,司法资源增长相对缓慢,“案多人少”问题突出,导致办案期限长、工作负担重、诉讼效率低。同时,近年来扒窃、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大幅增加,也对司法机关简化诉讼程序、提升诉讼效率提出了现实要求。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推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此次试点工作也是进一步探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强化获取口供和其他证据能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有利契机。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准确认识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按照《决定》和《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二、准确把握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各试点地区公安机关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片面从严或者一味从宽等错误倾向。对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特别是初犯、偶犯,要在总结前期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依法从简从快办理,兼顾公正与效率;对重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严格把握、谨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案件具体情况入手,把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认罪认罚对于及时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为检法机关定罪量刑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三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严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也应当全面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类基本证据,确保案件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三、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和《办法》有关工作要求。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限定,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四类情形外,只要案件符合《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均可适用该制度。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适用的罪名提出异议的,都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同时,要认真甄别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认罚”,对于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串供、毁灭证据、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过程中,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情况、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要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结合《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社会危险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相关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办法》第九条关于撤销案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少数情况,不得就一般案件报请公安部启动撤销程序。
四、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以及司法理念、刑罚观念、司法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试点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研究解决问题,梳理总结经验。同时,要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沟通与工作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案件办理程序及调查取证的重点、标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细则,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除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统一部署外,各试点地区、单位不得自行就试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试点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相关省份公安厅、局每季度形成一次书面报告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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